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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责任承担。县区发放的项目贷款或其他逾期贷款,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明确回收和还款的责任。违反规定签署担保合同的,应予撤销或由原主管部门承担。审计中如发现挤占、挪用、违规发放贷款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暂缓上划,待县区限期改正后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人员的上划和交接
  (一)人员选配。按照市编委菏编〔2005〕32号文件精神和“人随业务走”的原则,从每个县区管理部上划市中心2-3人。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上划人员为2004年底以前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2004年底在职在岗人员超过3人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择优推荐3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事、编制部门共同考察同意后确定上划;2004年底以前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自愿留在县区财政部门工作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妥善安置。今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统一招考的形式择优补充人员。
  (二)人员移交。各县区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作为移交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接收方,市人事、编制部门为监交方。县区财政部门填写《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交接表》(一式四份),经县区人事部门初步审核后,连同需要移交的人事档案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编制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后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四、办公场所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形成过程,鉴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区管理部目前的办公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区管理部继续无偿使用原有办公场所。
  五、人员工资和经费
  管理体制理顺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区管理部的人员工资和经费按略高于全额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由市财政统一核拨。县区管理部经费管理实行报账制,定期到市中心报销有关费用。各县区管理部人员经费支出基数,按2004年底决算数,由市和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划转。市中心和各县区管理部必要的开办费用和工作用车由市财政按规定统一考虑解决。
  六、人事管理
  各县区管理部上划后,人事任免、调整、考核、晋级等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党群、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仍由县区财政部门代管。
  七、交接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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