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菏泽市理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理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管理体制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要保证人员、机构上划、交接过程中工作不断、不乱,实现平稳过渡。
二、资产的清查和移交
(一)清查和移交范围。这次清查和移交的资产主要包括各县区管理部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增值收益存款余额及其他债权债务;现用办公用品和设备。
(二)清查和认定。各县区管理部对现有办公用资产进行自查清理,并由县区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审计部门在2002年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对各县区管理部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市中心根据审计结论办理住房公积金移交手续;审计截止时间之前的业务数据以审计意见为准,审计截止时间之后到移交之日的业务数据由市中心和县区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移交过程中的业务处理由现有在岗人员逐笔记账。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
(三)移交办法。各县区财政部门为移交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接收方,市财政局为监交方。办公用固定资产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区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资产清单为依据;住房公积金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各县区管理部要将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计入个人账户。资产移交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统一造册,由移交双方和监交方签字认定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一份,监交方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