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读费。学校一律不再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
五、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六、校服费。城市中小学、农村中学可配发校服。城市小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50元;中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60元。具体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特色校服需高于此规定的,另报市物价局核定。
七、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等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取。从2009年春季起,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按照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覆盖范围执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报省局批准。寄宿学生生活用品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不盈利原则制定并公示,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据实结算。农村学校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学生购票(卡)就餐的,也不准向学生收取搭餐费。
八、从2008年秋季起,市直中小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健康饮水费”。经教育、财政、物价批准,已引进社会资金安装了健康饮水分机网络处理系统的学校,该项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未安装健康饮水分机网络处理系统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供水方式的水费。各区、县(市)所属学校由区、县(市)政府决定是否由本级财政承担,财政未承担的仍然由投资方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
九、特色学校[体育、音乐、外国语、特殊教育学校(原盲聋哑学校)]仍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寄宿制小学“一费制”以内的收费,已由财政承担的不再向学生收取;寄宿生活辅导费、伙食费今年秋季仍然维持上学期的标准不变,今后需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因素等情况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