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将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和《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通知书》由省卫生厅制定统一样式。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乡村医生考核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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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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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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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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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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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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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起始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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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周期: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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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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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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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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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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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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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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