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乌政发〔2006〕5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属县级企业事业单位,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特殊慢性病名称
|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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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支气管炎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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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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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动脉粥硬化性心脏病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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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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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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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炎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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