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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市区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未聘人员适当采取跨行业、跨区域就业安置。

  (三)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可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后,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并发给经济补偿金,人事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可按规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经济补偿金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档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退岗休养

  在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原单位批准,可实行在原单位内部退岗休养。退岗休养期间占用单位编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退岗休养人员,按原档案工资扣除考勤奖、考核奖、岗位津贴发给生活费,退岗休养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按在职人员办理。

  (五)病休、病退和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工人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有关病退和退职政策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病退和退职手续。

  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未聘人员,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入编外管理。病休期间,原档案工资扣除考勤奖、考核奖、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后,其余部分参加工作不满十年的按70%发给生活费,参加工作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按80%发给生活费。

  (六)托管

  中小学校在采取上述安置办法后仍有未聘人员的,可分别委托市教育人才服务机构或区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并列入编外,人事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期为两年,第一年按原档案工资60%发给生活费,第二年按原档案工资40%发给生活费,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除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同级财政支付给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期间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托管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即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失业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鼓励能够胜任教育工作的未聘人员向民办学校流动。在托管期间,未聘人员被本市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转入新聘用单位,并由同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职工,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职工,每人每月补助1250元,其他教职工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含托管期间享受生活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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