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委编办《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的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编办)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聘用合同制,根据国家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及《
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结合厦门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小学校未被聘任上岗教职工(以下简称未聘人员)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各中小学校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鼓励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各种安置途径,为他们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因本人原因不适宜聘任或因编制精简和岗位撤并而未被聘任的原在编教职工。
三、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一)内部消化
各中小学校可通过内部转岗进行安置。如:从教学一线转到二线或安置工勤岗位;也可以通过创办社会服务实体等方法,对未聘人员进行转岗安置,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外部转岗
各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未聘人员实行行业内调剂,或由市教育人才服务机构等中介组织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