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被聘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被聘人员的任期责任目标,制定相应的年度和聘期考核的细化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次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得续聘。
第二十条 聘任期内,被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在考核和组织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又无特殊原因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四)因失职、渎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五)因出现由个人负责的问题,不宜再聘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或到龄退休的;
(七)违反聘用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第二十一条 被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聘: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解聘和辞聘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变动或聘任期届满,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