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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行选举聘任的,应参照国家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制订选举办法,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条 招考聘任是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选拔方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的一种方式。

  招考聘任的报名条件由主管部门确定,程序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聘任是通过对聘任岗位的目标任务等内容确定标的,采取招标方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的一种方式。

  招标聘任范围,主要是具有开发性质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以科研(工程)项目为主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招标聘任应制定招标方案,科学拟定标的,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和论证。招标职位主要面向社会进行,程序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拟聘任领导人选确定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副职可由主管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正职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被聘人员的职务、聘期、聘期内工作职责、聘期内待遇等。

  行政正职要以聘用合同附件的形式规定事业发展指标、社会效益、国有资产管理等聘期责任目标。

第四章 聘任期限、待遇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聘任期限一般为1-5年,聘任期从主管部门下发聘任文件之日起计算。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聘,也可进入新一轮的竞争聘任、选举聘任或招考聘任。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流聘任。

  第十六条  被聘人员的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只在任期内有效。职务(岗位)变化后,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聘任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聘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已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其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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