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聘任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务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二)提拔聘任相当于科、处级正职领导的,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聘任相当于科、处级副职领导的,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专业性较强单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聘任处级领导人员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聘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聘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聘任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破格聘任的,应当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聘任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可采取直接聘任、竞争聘任、选举聘任、招考聘任和招标聘任等任用形式。
第七条 直接聘任是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 竞争聘任是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等程序公开竞争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的一种方式。
竞争聘任的条件、程序等按《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选举聘任是在事业单位内部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的一种方式。
选举聘任可以先通过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也可通过直接竞选,产生聘任人选。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