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人[2005]173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厦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职务选拔任用机制,根据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时俱进、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团结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各单位不得超职数聘任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市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任。
市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三)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团结同志,作风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