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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的区属事业单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本市以外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符合《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岗位需要的技术等级资格或上岗证。首次被聘用为合同制工人的,男性要求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

  (五) 工勤岗位、一般性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招聘本市户籍人员;

  (六)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符合市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的其它条件。

  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经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公开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八条 招聘单位报市(区)编制部门同意用编后,应制定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招聘方案应包括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招聘方式、体检标准及招聘简章等内容。

  第九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属市统一组织考试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其它单位的招聘公告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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