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目标绩效考评“后进”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年度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公务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5%;取消该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奖。
第二十条 第三类单位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惩,考评结果由市效能办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目标绩效考评“先进”的单位,其优秀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连续两年考评“后进”的第一、二类单位,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并视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或降职处理;对连续两年考评“后进”的第三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负责市直机关目标绩效考评工作的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参加考评,作为考评单位,但不评“先进”,对照考评等次分值,给予相应等次奖惩。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领导下,由市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加分和扣分的审核认定
(一)加分因素。由考评单位提供加分依据,经市效能办认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分。
(二)扣分因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所列内容被一票否决的,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提供依据,会同市效能办认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减分。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批。从市统计局抽调人员,在市效能办监督下,实施封闭统计,并加权汇总,计算出目标绩效考评综合得分,确定考评等次,经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目标绩效考评时间安排为:各单位自评工作在下一年1月5日前结束,自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效能办;考评工作在下一年1月25日前结束,综合评分在下一年1月底结束;2月份适时召开上一年度目标绩效考评总结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