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工作实行累计加分,对同一项工作受到的多头表彰,只记一次最高加分。加分依据由考评单位在年度考评时提供给市效能办。
第十四条 扣分因素。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中发现有完成不到位或落实不力的,首次扣0.2分;同样事项第二次督查仍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扣0.5分。
(二)对市领导批示的办理件、交办函,办理不及时的,每件扣0.2分;办理不到位的,每件扣0.5分。
(三)单位因失察、失职、工作不力、内部管理不严,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四)在效能建设工作中,因工作不力被市效能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受到效能告诫的,每次扣0.5分。
(五)市效能办、市投诉受理中心直接受理查实的投诉件,每件扣0.5分;对投诉问题处理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每件扣0.5分。
(六)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考核被一票否决的,每项扣2分,并取消该单位的评先资格。
(七)列入测评范围的单位和行业,群众满意度达不到70%的,扣除其主管单位0.5分;达不到80%的,扣除其主管单位0.2分。
第十五条 加权汇总。单位目标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得分×55%+市领导评价得分×15%+县(市、区)领导评价得分×10%+社会测评得分×20%+加分因素-扣分因素。
第五章 等次设定
第十六条 依据目标绩效考评综合得分,按本办法第二章分类,将各考评单位分别评定为“先进”、“良好”、“合格”、“后进”四个等次。其中,“先进”、“良好”、“合格”等次分别占该类考评单位总数的15%、50%和30%;第一、三类考评单位综合排序倒数第一名为“后进”,第二类考评单位综合排序倒数第一、二名为“后进”。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目标绩效考评“先进”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本年度“机关效能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年度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达到20%;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奖按一等奖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对目标绩效考评“良好”、“合格”的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奖分别按二、三等奖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