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发建立客户电子档案,实施集中管理,并供各业务部门共享。

第三章 客户评价和授信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从信用能力、信用意愿、交易环境等方面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及合作潜力等进行科学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实施客户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别的客户,可以制订相应的信用政策,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或价格条件等。

  第十条 企业应当从便于实际管理和业务操作的原则出发,按照经验判断与模型化分析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进行客观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市场环境、自身交易需求及客户资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信用政策,不断完善以控制客户信用额度为核心的“授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政策应当与企业发展战略管理有机结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合同管理,将合同管理作为客户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建立按合同交验货物、违约时按合同索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本行业交易习惯和本企业交易需求,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建立由营销、采购、法务、信用等各部门参与的合同联合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合同履行管理责任制,明确合同任务分解,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机制,保障按约定交接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台账机制,及时跟踪客户的履约动态,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做好合同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归档。

第五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高效率的货款回收管理体系,通过控制应收账款总量和账龄,落实相关债权管理制度,对应收账款进行科学管理并实施有效的催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