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创新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登记把关和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努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地在《办法》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系。联系人:胡振华,许彩燕,电话:0571-88383388转6031、0571-86757726。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