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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劳社[2005]12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现将《汕头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劳动监察科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汕头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简称社会公布),是指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简称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实施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第四条 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当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三)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3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按规定及时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息访工作,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天超过3小时或每月累计超过36小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执行的;
  (五)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致使童工伤残、死亡,或一次使用童工3名(含3名)以上,或两次以上被查实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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