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罚没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及其他非税收入(不含耕地开垦费),剔除政府统筹后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管理。
2.耕地开垦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湘财综〔2003〕14号文件)规定,全额纳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算管理,依法用于专项支出。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计提比例及支出使用,按照《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株政专纪〔2007〕88号)和《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株政办发〔2007〕27号)文件规定执行。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6〕85号文件规定执行。
5.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核查问题处理和改进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建〔2003〕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保障支出,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为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正常运转,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将县(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国土资源所、全额拨款的国土资源事业单位的基本经费,按同级综合经济部门的标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人员工资进入财政工资统发;对国土资源部门办公设施和基本建设、国土资源所建设、执法车辆购置、信息系统建设、重要专项等业务工作所需经费重点给予保障。对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按单位的工作职能,在其依法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收入中,保障其事业支出,支持其发展壮大。
四、构建国土资源“三级一体”依法行政体系
(一)切实推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办法,规范办事程序,科学合理设置市局、县市区局、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三级层级功能和职责,形成市局、县市区局、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三级一体”的依法行政共同体,实现统一机构设置、统一制度体系、统一办事程序、统一规范管理、统一考评机制“五统一”的一体化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