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能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二十条 从行政机关辞职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是否具有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年限的限制,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直接申报。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考核不合格不能申报;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取得非本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3个月以上的大、中专学校专业进修经历,并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二)所称的“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包括施工项目中负责技术、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的“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相当奖励”是指与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包括优秀设计奖、工程质量奖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四)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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