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业务问题,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成果。
(二)业绩条件
在业绩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3、参与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参与完成符合三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参与完成建设各行业县(区)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县(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1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专利得到开发实施并取得30万元以上利税。
(三)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四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主持完成符合三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获市(厅)级以上优良工程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示范工程主要技术负责人。
5、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