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获得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技术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高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必须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内重要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工作上取得显著技术成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区)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造价编制等,下同)、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一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参与完成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