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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煤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将由原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以及原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职责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由省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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