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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纳税服务处。

  负责国家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全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负责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和地税系统门户网站的建设及管理;负责地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中心管理、指导、协调工作;负责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办税公开工作;负责处理纳税服务的投诉举报工作。

  (八)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负责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起草综合性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税收征管的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开展纳税评估;负责代收费管理工作。

  (九)发票管理处。

  负责国家发票管理相关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全省地税发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税发票印制计划、票样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发票日常检查的指导工作;负责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和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发票控税系统建设。

  (十)财务管理处。

  负责制定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经费、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全系统及省局机关财务、经费、装备、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审核、编制全省地税系统经费预决算、会计核算报表。

  (十一)督察内审处。

  负责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财政、审计部门税收财务检查工作的衔接和相关问题整改;负责制定本系统审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地税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负责组织本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管理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十三)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及基层地方税务所规范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本系统工作目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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