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五)保健管理处。

  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高级外宾来吉医疗保健安排和卫生防病工作;指导市(州)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卫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省卫生监察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规定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