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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妇幼卫生技术标准;依法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相关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的综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参与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十三)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订全省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普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卫生监督处。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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