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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研究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省卫生法制建设规划,协调、组织和参与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地方卫生标准的制定与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教育。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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