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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参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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