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采购单位或采购组织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财政部门办理审批。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申请人可以以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审批内容
审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二、设立依据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三)《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2000〕4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管理;
(三)属于市本级预算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开设或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函(原件1份);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