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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采购单位或采购组织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财政部门办理审批。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申请人可以以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一、审批内容

  审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二、设立依据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三)《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2000〕4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管理;

  (三)属于市本级预算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开设或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函(原件1份);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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