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津国资考核[2007]13号)
为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当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和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使广大职工切实享受企业发展带来的具体实惠。
3、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盈利并完成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较稳定的年金支付能力。
3、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4、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由职工经过集体协商自愿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三、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按照劳动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企业在设计年金方案时,应重点考虑和解决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