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制度。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人才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引进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根据
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精神,对志愿到乡(镇)及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取消见习期,直接定级,定级标准可高于同类二档。长期在乡(镇)及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县级财政列入年度计划。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时,本着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调整考核条件,适当降低考核标准,可适当增加岗位职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和卫生城支农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卫生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工作需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选派专职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和卫生城支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区)卫生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围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长效的上下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派遣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城市向农村推广先进技术和适宜技术制度等,切实保障城市支援农村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大投入力度。为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将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选派的医务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期间,享受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乡镇卫生院保证派出进修医务人员培训进修期间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派遣人员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城市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往返车旅费由原单位支付。
(四)强化监督管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卫生城支农工作是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基层卫生队伍素质的重要载体。市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阶段性目标任务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要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卫生城支农工作年度任务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市卫生专业科研教育中心要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