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本人帐户内余额用于还贷。
3.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比例及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由原来所购房价的65%提高到80%;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25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年限由原来的退休年限适当延长至贷款职工退休后十年。
5.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所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加大城市建设政策支持力度
(一)实行税收优惠。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开发、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含续建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4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项目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可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上述减免的收费项目,必须按报建要求期限完工,如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在竣工验收时全额补足缴清。
(四)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劳保基金、墙改基金、人防费、建筑垃圾清运费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12月31日缴清。
(五)因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或变更用途的经营性土地,可免交因容积率提高使得面积增加而造成增加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为促进城市建设,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项目,2009年9月30日前按规划要求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政府书面承诺于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征收三个月土地闲置费。
(七)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