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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穗公〔2004〕5号 2004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调动人民群众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向公安机关揭发、报告的行为。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包括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刑事案件中,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和从本市公安机关关押场所中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破案、追逃工作发挥直接或间接作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重要证据,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第四条 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根据非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举报,破获案件,抓获逃犯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 发现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或可证明违法犯罪的其他证据的;

  (二)发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

  (三)发现公安机关发布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隐藏处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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