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对乱张贴小广告的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
(二)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到期后没有取得延期设置许可又不按时自行拆除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登记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广东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