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小汽车、公共汽车、渡轮)外表可以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的申请程序办理手续。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地、空置地、建筑工地和依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业权人同意后,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拍卖出让。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一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拆除;需要继续保留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期限:楼宇外立面及顶部的广告牌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立柱式广告牌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使用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出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作广告发布位置的,其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后,相关管理部门不再另行收费。出让户外广告位置的收益,扣除招标、拍卖、银行代收等所需费用后,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利用经业权人同意的载体设置广告的,其出让收入应当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业权人,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租赁办公(生产)场所的单位,需在其楼宇外立面或楼顶设置广告牌用于发布本企业形象或产品广告,符合设置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通过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利用自有物业用于发布自身企业产品或本企业经营的产品广告位置,不纳入招标、拍卖。
第二节 户外招牌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其经营(办公)场所设置户外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处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按批准的方案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