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凡从事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户外广告发布资格。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审批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许可。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其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的审批和设置管理。
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标牌设施的,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应当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城管执法、园林、交通、公路、公安、国土、房产、物价、气象、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应与建筑物整体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妨碍安全视距,混淆交通信号,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对马路情况的判断的;
(五)利用树木设置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八)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设置的。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一节 户外广告
第九条 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及其附属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构)筑物业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