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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州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
  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4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
  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州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
  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确定销售网点。
  国家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市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 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 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 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县市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 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 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 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 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 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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