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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9〕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09〕3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我州要抓住机遇,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对推广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
  2. 坚持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市商务局备案和公告。
  3. 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
  4. 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
  5. 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云南省备案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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