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标准。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标准:按“统账结合”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下降1%;以“低进低出”办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下降1%;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下降1%。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标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降1%。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标准: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1%。对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我市现行浮动费率浮动办法单位执行。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鼓励“小病进小医院,大病进大医院”的就医机制,实行起付线与定点医院人次均、日均住院费用、二次以上住院率等因素挂钩的办法,调整增加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标准。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标准。转诊转院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省平工资10%下调为市平工资的8%;部分治疗支付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减至15%;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8320元调高到45000元。
(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时间。从2009年2月起执行。
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原则。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我市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按照315元/人·月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审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月向企业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凭证。县区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由县区就业局初审,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会审并报市就业局复核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按月上报市就业局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