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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按照隶属关系,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市或区财政部门解决。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区财政部门解决。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不低于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不低于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五)红军失散人员、抗战复员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障待遇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七)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在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下列医疗优待:

  (1)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2)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急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3)免收普通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诊查费;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优待。

  (八)抚恤优待对象在市中医院(惠民医院)就诊的,享受惠民政策,医院应当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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