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按照隶属关系,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市或区财政部门解决。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区财政部门解决。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不低于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不低于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五)红军失散人员、抗战复员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障待遇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七)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在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下列医疗优待:
(1)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2)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急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3)免收普通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诊查费;
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优待。
(八)抚恤优待对象在市中医院(惠民医院)就诊的,享受惠民政策,医院应当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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