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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1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抚恤优待对象的关怀,根据《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浙民优〔2008〕225号)、《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政府令<第58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

  医疗保障适用对象为本市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

  二、明确医疗保障内容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市、区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纳入政府收支分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医疗补助资金及业务分别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依法终止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在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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