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强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
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及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近年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部的领导下,我区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由于便道问题,诱发出一些事端和矛盾,主要是有的便道设置考虑不周,有的便道养护不及时,或因便道指示标志不清,造成车辆通行不畅,出现一些施工地段村、镇、农牧团场人员阻拦车辆,禁止车辆通行,甚至擅自设卡、收费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损害了交通系统的行业形象。为了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施工期间,保障客、货运输车辆通行,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便道是指公路改建工程、公路路网改造工程、公路大修工程在施工期间,占用既有公路,不能保证客、货运输车辆通行时,应设置客、货运输车辆通行的临时性道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和设计时,要本着因地制宜原则,充分利用临近道路,确定便道线路和位置,适当投入便道工程及养护费用,列入预算,适时实施,保障客、货运输车辆通行和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
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特殊条款中,必须有便道设置维护的确切表述,对便道设置维护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书,按不合格标书作废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增加便道管理、养护和文明施工、保证车辆通行等条款。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委托独立的养护单位管养便道的,要签订管养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便道畅通。
三、公路改建、改造工程项目便道管理,实行管养责任制,建设项目应建立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的责任体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是便道管养的第一责任人,对便道管养工作负全责,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便道管理养护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独立的便道养护单位项目负责人是便道管养工作的责任人,对其承建标段的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工作负责。
四、公路改建、改造工程项目便道,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原则的指示标志,并有必要 的文字说明。施工单位责任人,或独立的便道养护单位责任人,应认真执行合同中有关便道管养条款,落实管养队伍,加强养护,保证便道平整,各路段出入口指示标志准确、醒目、齐全,通过居民区的路段应采取防尘措施。建设单位责任人应加强对便道管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因指示标志不全、不清,管养不到位,造成车辆通行困难的,应立即责成纠正,并以合同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独立的便道养护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