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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南宁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努力为五保对象等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创造稳定、和谐,便利安逸的生活环境,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为构建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南宁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建设20个乡镇敬老院,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全面竣工,实现我市每个乡镇建有一所敬老院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乡镇主导,社会参与和有利于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改善敬老院条件和扩大规模,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和充分利用资源,有利于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敬老院建设,原则上项目补助35万元/个;县区财政项目配套补助不低于15万元/个,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解决。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办法下拨,第一期拨付60%,在开工时下拨;第二期拨付40%,在建设任务完成80%,且县区配套资金已落实到位时下拨。

  (三)资金管理。县区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不予下拨第二期经费。由此造成不如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县区责任。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专项资金,相关乡镇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坚持做到专项专用,严禁将资金挤占或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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