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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需省政府审批的事项,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二)对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转各地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地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属于需要报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对省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三)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各地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随收随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定期报告办理进度。

  (四)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地各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五、确保公文报送质量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突出主题,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大力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言止、条理清楚、内容准确、文字简练。报送省政府和报请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的公文,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

  (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能选用“请示”、“报告”、“意见”三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主送机关一般只写“省人民政府”,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使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同时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省政府报送“意见”时,文中应说明所提意见是供省政府参考还是请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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