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医药产业科技发展基金。省、市、县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广泛吸收企业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设立医药产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医药科研成果转化、中试、产业化项目实施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省财政厅牵头,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4、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引进国内外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闽投资创业,发展生物与医药产业。(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5、建立医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设立以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机构,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和担保资金的作用。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闽建立风险投资分支机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以入股的方式进行风险投资,通过股权享有项目成功后的收益。(省财政厅牵头,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6、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先推荐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股票上市,鼓励以股份合作形式兴办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向社会融资。(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7、争取各类专项计划支持。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计划对我省医药产业的投资项目资金支持。同时,省直各部门要使用好现有用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专项经费,优化项目配置和支持的重点环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为主负责支持医药研发平台和重点医药科研项目、中药材研究与GAP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投入;省发改委为主负责支持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入;省经贸委为主负责引导医药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七)建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医药产业发展政策体系
1、加大医药产业的财政政策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安排医药产业发展的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医药产业集群重点项目、组团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品牌建设,并对医药重要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专业孵化器建设、风险投资、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新设立的国家和省级医药研究开发机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分别予以补贴或奖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投入要形成合力,相应地支持医药产业的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地方税务局配合)
2、用足用活现有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我省已经出台的发展县域经济、培育产业集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人才引进、提升民营经济等优惠政策,努力为医药企业发展在生产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方面提供优惠同时,减少各项行政审批项目,营造有利于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的投资环境。(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优化医药产业的市场和政务环境。要支持医药产业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医药产业咨询、信息、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和网络。进一步完善GAP、GLP、GCP、GMP、GSP认证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新药快捷审批通道。进一步完善适应于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加大促进我省重点研发新药临床推广使用力度。支持重点新药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制订有利于医药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省物价局、卫生厅、工商局、劳动社会保障厅、医药行业协会配合)
4、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形成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技术扩散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医药领域侵权行为,创造一种既可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又能促进先进技术交流和有利于吸引国内外先进制药技术的良好环境。(省科技厅牵头,省经贸委、医药行业协会配合)
(八)建立海峡西岸经济区医药产业组织保障体系
1、建立和完善省、市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我省医药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协调产业发展重大事宜,推进生物医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药材种植发展服务平台、医药营销平台和协会中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我省医药产业超常规发展。领导小组的各成员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密切围绕医药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适时制订相应的发展工作重点,落实好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定期跟踪检查、协调解决医药产业建设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及时汇总通报医药产业建设的情况。各设区市参照建立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2、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协会应发挥自身作用并引导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信息咨询、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等专业服务,构建药品营销平台,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组建医药信息网络平台,加强省内外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医疗、研发机构之间的交流沟通;积极推动国内外、省内外及闽台医药行业协会互访,促进国内外、省内外及闽台医药产业界广泛合作交流。(省医药行业协会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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