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受损网点恢复重建。对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受损网点就地重建、迁址重建或异地重建的,当地政府在规划布局上要予以优先安排,用地给予优先保障,税收缴纳给予奖励。
(二)鼓励异地金融机构来绵设立分支机构。对异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来绵设立分支机构,或在绵金融机构到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投资修建办公、营业用房的外来金融机构,可按灾后重建项目政策供地,其投资优惠政策享受市、县政府招商引资同等待遇。
(三)规划建设金融业集中发展区。按照适当集中、信息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我市城区规划金融业集中发展区,对在金融业集中发展区内设立的银行业机构、证券保险业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公司等,可享受灾后重建用地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税收缴纳给予奖励等政策支持,促进金融业集聚集约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支持金融机构引进和培育高级人才。对在绵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高级金融管理人才、聘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市政府关于对高学历人员的优惠待遇;对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加强银政人才交流互动,定期安排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到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挂职锻炼。
(五)发展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总部设在绵阳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财政注资、政府捐赠资产、帮助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扩充其资本实力;健全地方法人机构经营机制,扩大存款类资金来源,增强其信贷投放能力;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处置抵贷资产按政策给予税费减免;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完善地方法人机构组织体系。
(六)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紧紧抓住灾后重建、扩大内需的历史机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跟踪和营销灾后重建与新上项目,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安民安居、科技城建设、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和拉动内需密切相关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
(七)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在绵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围绕灾后恢复重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积极争取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在科技城和灾区优先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扩大信贷审批权限,提高综合授信额度,充分发挥网络资源和平台优势,拓宽服务渠道,拓展机构网点的服务功能;对企业信贷实行限时服务,缩短企业贷款审批时限,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保障贷款到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