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编制2009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缴纳2009年度协会会费的通知
司法鉴定人协会各市联络组,省属各会员单位: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规范管理,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服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接受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现就我省2009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编制公告及会费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册》编制事项
(一)《名册》编制、公告的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统一编入《名册》并公告。未经登记编入《名册》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将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二)《名册》编制、公告的步骤。
《名册》编制工作按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司法鉴定人协会各市联络组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的《名册》编制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协会,省属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向协会申报。协会对申报《名册》编制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编入《名册》公告。《名册》编制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三)《名册》编制、公告需提交的材料。
1、《陕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一份。
2、通过能力验证、计量认证、重点实验室、实验室认可、检测机构认可或质量体系认证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要求,统一采用A4纸规格,一式两套装订成册。
(四)《名册》编制、公告的费用。
本次《名册》编制制作和公告费用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负责,在2009年度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费中支出。
(五)《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