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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州法院,负责组织开展州级救助工作,及处理救助受理、审核、上报、并定期向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州救助金管理办公室:

  主 任 :
  雷永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主任:
  杨麻糯(州民政局副局长)

  夏少华(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周海江(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成 员:
  杨云霞(州民政局低保科科长)

  杨再高(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法规科科长)

  杨东艳(州卫生局法制监督科科长)

  五、具体方案

  (一)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 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2. 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3. 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4. 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5.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的内容

  把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或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

  1. 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

  2.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3. 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且属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由各县市、畹町开发区民政局代缴,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属于城镇人口、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已由财政负担保险费,纳入城镇医保。因民政和财政未代缴和未承担而未纳入医保的,由救助对象申请救助,从各级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险。

  4. 救助金对大病大灾的补充救助

  ⑴大病救助。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各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属实的,适当批准给予救助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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