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鸡西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发挥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调剂金是指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10%提取上解市财政部门用于全市调剂使用的基金。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本县(市)应当上缴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提供给本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本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上缴市财政局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县(市)上解调剂金的70%由市按规定统一向省上缴,其余30%作为市级调剂金,用于县(市)调剂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解、下拨失业保险调剂金凭证复印件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记账依据。

  第三条 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未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县(市)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调剂政策。

  第四条 县(市)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80%以上;

  (二)及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四)县(市)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支付两个月失业保险金。

  第五条 县(市)需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复核,调剂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