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将应依法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单位一把手是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政府招投标办)负责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对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经专家论证后批复的软件和设备配置方案,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业主须通过招标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单位应每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监理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最终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如确需对项目技术方案或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调整,项目业主应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或审批(对重大变更实行审批)。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信息化工程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对市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市财政部门预留占项目财政投资额15%的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再予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季度须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具备的相应资质须经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核实后才能进入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