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讨论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八)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公示、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由提请单位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八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县区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